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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06/22/2009 - 19:09 — vfan
导火线是“数字电源不再纸上谈兵——几款数字电源点评”
现在要撤消这篇文章已经为时已晚,因为对我的追杀令已经发出!E公司是幕后凶手,他们会伴成一起普通的刑事案,公安机关怎能理解数字电源和专利!因为数字电源专利鲜为人知,利益巨大!
追杀我的2条理由:
1.2005年E公司等“特别利益组织”发布了电源管理总线PMBus,而我在2004年就将系统管理总线SMBus引入了电源,获得了美、日、欧、中专利。两者存在根本冲突。
2. 艾默生公司2007年发布了DSR850服务器电源,而我在2006年有专利“一种计算机电源”, DSR850明显侵犯知识产权。
您们怎样帮助我,给E公司发电邮:“请遵守中国法律”,给你的QQ好友人肉搜索。我的电话13477737215,QQ562603317。他们已经追到湖北黄石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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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数字电源DSR850-2的技术特征
数字电源DSR850-2的技术特征
下列1、2、3为发布会原文摘录,用于比较权利要求
1. 该电源是为计算机类型应用装置开发的;
2. 交流电输入电压、电流以及功率的实时数值报告;
3. PMBus 接口、兼容 PMBus.
我的理解:
A.计算机可以是服务器、PC和含CPU的电子设备;
B.用电子装置来测量交流电量的基本方法是使用传感器、A/D、接口 ,别无它途;
C.总线控制器只能是intel的SMBus和飞利浦的I2C,而PMBus只是传输协议,如此获得i、f公司的认可,又不侵犯他们的专利。
我的专利 “200510019264.2 一种计算机电源”2007年已经授权!
有这么大的事啊,像电影一样,好奇!
有这么大的事啊,像电影一样,好奇!
老实做人,踏实做事!
我认为作者是有意炒作。数字电源产品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现
我认为作者是有意炒作。数字电源产品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现在数据中心大量用的UPS电源全部是数字电源,这种数字电源的功率非常大,目前最大的数字电源达3兆瓦(甚至更大),这种数字电源的结构全部做成刀片式的,即在一个标准机柜里面,插装有很多个数字电源,并且有很多个机柜组合成一个大的数字电源供电系统,每个电源都有编号,并通过软件进行管理:管理电源,接通、关断、开关管的相位、输出功率、工作效率、故障检测等。这种数字电源工作效率很高,因为它可以根据负载情况开通(或关断)刀片式数字开关电源的数量,使每个刀片式数字开关电源的输出功率基本上都保持在最大输出功率的70~80%之间(即工作效率最高状态)。目前移动通信基站用的UPS电源也是数字电源,一般1KW以上的UPS开关电源基本上都是数字开关电源,因为,它需要根据负载情况进行输出功率调整,以提高工作效率。
因此,文章的作者自以为数字电源是他发明的这就错了。从他2006年申请专利,2007年就认为艾默生公司2007年发布了DSR850服务器电源侵犯了他的专利权,就可以证明他很无知。发明专利申请一般需要满了3年才进行实质性审查,大约要经过三轮审查诉讼合格后才予以授权,每次审查诉讼最长时间需要4个月,因此,一个发明专利一般都需要4年才给予授权。也就是说,他申请的发明专利现在还没有授权。在没有取得授权之前,你怎么能说别人的技术侵犯了你的专利,另外,艾默生公司同样有理由对他的专利进行反诉,使他的专利作废,只要艾默生公司能举证他们公司在产品中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在他申请专利之前,他的专利就会作废。另外,根据专利局的数据统计,每年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不到总申请发明专利数量的20%,从
概率上分析,他所谓的发明并不是发明专利。
其实凡是涉及到专利的事情,现在可以打官司,只要他愿意。
说良心话,做实心事!
这么夸张呀! 你就先起诉他们侵犯专利嘛!把事情放到阳光下先
这么夸张呀!
你就先起诉他们侵犯专利嘛!把事情放到阳光下先。
2008年我就与艾默生公司(E)有DSR850专利诉送,我
2008年我就与艾默生公司(E)有DSR850专利诉送,我请了深圳律师,E公司监听监控了我的电邮和电话,发觉会败诉,声誉和经济上都会受影响,所以派出杀手追杀我。不得已我只能撤诉,双方有不诉送不追杀的默契。相关我的很多博客文章也被删除,回湖北我整整1年没有写东西。今年是去年的继续,附件是去年的博客文件(http://bbs.ednchina.com/ShowTopic.aspx?id=5805)。决非玩笑,决非抄作!!!电话:13477737215 QQ562603317。
李老师,我们请一些专家看了您的专利文件,这些专家认为您的专
李老师,我们请一些专家看了您的专利文件,这些专家认为您的专利属于应用专利,并非完全新技术专利,而且书写格式极不规范到目前连专利审查员都没有配备估计受理的可能性非常小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认为e公司会因为这个追杀你实属多虑所以请您不必多虑,也不必发那些很耸人听闻的博文
这样会成为别人的笑柄。
多谢了,我们会密切注视势态的发展
快乐地工作!满足地生活!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谦,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谦,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白居10栋803房,身份证号码:420202196404061213。
被告: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雅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1号(518057),电话:13509685151,0755-8601080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
2、判令被告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其他工具、设备;
3、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0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调查取证费用;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8月9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计算机电源”的发明专利,2007年11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0510019264.2”。原告作为专利权人按年缴纳专利费用,目前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并且仍在保护期内。
原告经过调查得知,被告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等宣传方式面向市场宣传销售的产品“Astec DSR850-2微机架式交流电-直流电(ac-dc)电源供应设备(下称DSR850电源供应设备)”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特征非常相似。原告将被告发布的DS850电源供应设备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进行对比,发现被告的上述产品中具备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被告制造的前述产品已经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之内,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专利产品,已侵犯原告专利权。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